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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专利权属纠纷案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专利权属纠纷案

2021-04-3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材公司)与宋某礼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公开宣判,认定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而系个人发明,应归个人所有,判决驳回新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宋某礼于2018年4月23日与新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8月20日获得授权。2020年5月21日,新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专利系宋某礼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间,承担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且主要系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属于职务发明,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归新材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宋某礼本职工作中的设备维护、督促设备厂家整改以及对输送带进行耐高温测试等与研发石墨烯生产设备的工作任务差别较大,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新材公司向宋某礼下达了该研发任务;涉案专利与单位设备差别较大、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新材公司不能证明该设备对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点起到较大启示作用,故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驳回新材公司诉讼请求。新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案件的证据、事实出发,并结合生活常识予以综合分析,涉案专利的研发既不属于宋某礼的本职工作,也不属于新材公司交付给宋某礼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同时也不属于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法庭认为,认定职务发明的物质条件应为直接或间接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并对形成发明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物质条件;而技术条件则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对于形成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技术启示。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在研发过程中新材公司未向宋军礼提供专利法意义上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鼓励公民发明创造,既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重要国家政策。在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该案不仅从理念,也从具体裁判标准角度,厘清了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审理思路,兼顾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合理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鼓励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孙芳华)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