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跑腿”须谨慎 帮助侵权亦担责
2024-06-05
近日,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侵权者张某被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与以往常见的商标侵权案不同的是,此案的侵权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一名自然人,他因受雇运输、装卸侵权饮品,为他人销售侵权饮品提供了便利条件,而受到行政处罚。这也是阜南县查处的首起依据商标法“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件。
协助他人售假受罚
早在2021年,阜南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饮品的商标侵权大案,该案涉及近20名经营者。后期,制造并销售假冒饮品的主犯张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另有3名下级经销商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此外,还有多名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经营户,被公安机关移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依据线索,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对这些涉事者进行了查处。其中,自然人张某的违法行为与他人不同,引人注意。
去年10月,张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关线索的移送函被移送至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显示张某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到,张某与受到刑事追究的制售假冒知名品牌饮品的主犯张老板系同乡,两人住地相近,相识多年,互有来往。2018年前后,张老板找到他说,自己销售饮品,要开车给客户送货,想让他帮助装卸,跑一趟给100元到200元工资并管饭,他觉得活不重,就高兴地同意了。从此,张某跟着张老板跑前跑后,帮着装货送货,有时候张老板购进的侵权品牌饮品需要卸货,也打电话让他过来,一些闲杂的事情需要干,也多是打电话叫他干。每个月他都要跟着张老板装卸送货3趟至5趟,有时还帮着向客户推销张老板售卖的饮品。随着双方合作的日子多起来,张某发现张老板销售的饮品存在问题,但他没有选择离开,而是继续跟着运送、装卸。张老板在农村乡镇有10余家下级经销商,在向他们运送侵权饮品的过程中,张某多次随同装卸,双方相互已较为熟悉。至2021年案发,张某随行装卸已获利1.7万余元。这些事实,也在调查张老板及10余家涉案经营户的证据材料中得到印证。
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张某的搬运装卸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5万元。
审慎提供便利服务
在实践中,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经营者或生产者,对为他人销售侵权商品搬运装卸便利服务进行查处,在阜南县还是第一例。
案件办理中,张某曾提出“自己没有开店直接销售侵权饮品,怎么会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对此,执法人员重点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解释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明文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某在近四年的时间内,多次随同他人运送、装卸侵权饮品,客观上为他人销售侵权饮品提供了帮助;且送货期间,已明确知道涉案产品假冒侵权,还继续随同搬运装卸,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放纵,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要件,所以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商标法中所称的“提供便利条件”呢?执法人员告诉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实践中,常有侵权人在偏僻地带租赁民房生产或存储侵权产品,房东听之任之;也有商场进驻的商户多户多次售卖侵权产品,商场管理者疏于管理,放纵侵权行为发生的现象等等。“主观上明知他人违法,客观上还故意实施帮助,是构成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两个基本要件。”执法人员表示。
此案的查处,打破了一些人的认识误区,给人以警示。不管是经营者、打工者,还是社会群众,在为他人经营提供服务时,一定要明辨是非,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切莫助纣为虐,否则会付出应有的代价。(通讯员 郑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